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