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