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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