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