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