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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