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三)预租的商品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