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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