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