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