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