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