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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