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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