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租金标准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超过标准收取的租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