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预租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