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