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租赁当事人约定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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