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