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