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