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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