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七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