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