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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