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五条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接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