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