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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