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