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