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的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