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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