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拥有的技术的自我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