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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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第二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五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
第七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转让技术,应当将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八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
第九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九条 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当事人另一方投资入股。
第十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十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一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服务规范,为技术交...
第十四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
(二)有与服务范...
第十六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
第十七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技术市场基金,为加快技术在应用领域的扩散,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技术市场基金...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拥有的技术的自我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根据技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