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职的专业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四)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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