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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