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