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雨水源头减排设施进行维护,保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