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除涝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