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村庄布局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等因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村庄布局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