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村庄布局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等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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