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本市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由镇(乡)人民政府建设连接设施。其他农村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由镇(乡)人民政府建设连接设施。其他农村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