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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