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