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业征信、商业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等有关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贸易企业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鼓励贸易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业征信、商业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等有关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贸易企业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鼓励贸易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