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配合,定期开展公平贸易情况通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查,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贸易摩擦协调、贸易调整援助、产业损害预警等公平贸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