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加强国外相关措施对进出口贸易影响的统计和分析;指导受进口产品冲击的行业、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贸易救济,跟踪分析相关措施对产业的救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