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对于因进口增加或者产业转移等遭受严重损害的产业或者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其制定发展振兴规划、实施转产研究、开展新产品研发、优化营销、改进管理、开展人员培训和进行重新安置等贸易调整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