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促进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促进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区、县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贸易便利化集中服务场所,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和相关单位进驻联合办公,并建立日常运行协调机制,方便企业办理通关申报和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货代等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