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市场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市商务、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商业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发展中心城区商业、新城和郊区商业、社区商业,重点建设地标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促进大众消费和高端消费、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探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选点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店。
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探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选点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