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适当安排人才公寓等生活配套用地。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求,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机制;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