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人才环境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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