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结合区域定位和优势,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并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及时调整、扩大重要承载区布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政府管理,优化公共服务,推进重要承载区建设。
本市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增强创新政策叠加辐射效应,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本市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增强创新政策叠加辐射效应,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