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教育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