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所学校指派不少于两名的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